附录A 城市微波通道分级保护 A.0.1 我国城市微波通道宜按以下三个等级分级保护: 1 一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城市现状条件,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可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其保护范围内通道宽度及建筑限高的保护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2)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通道建设部门共同切实做好保护微波通道。 2 二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其通道保护应满足城市空间规划优化的相关要求; 2)通道保护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涉及的建筑高度等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相关技术指标给予控制的依据; 3)在城市建设不能满足微波通道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协调解决阻断通道、恢复视通的必要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 3 三级微波通道及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限制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限高; 2)原则上由通道建设部门自我保护; 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协调阻断通道尚需恢复视通技术条件的微波通道。 A.0.2 对于特大城市微波通道保护,可采取本规范第A.0.1条三级保护中的一级和二级微波通道保护。